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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土地征收的重要性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行政法“控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性质,土地征收问题一直为国家和社会所关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并一直未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长此以往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土地征收问题,为建构对各方都保护到位的制度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收;经济分析;利益博弈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时代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化成为一种潮流。受此种潮流影响,有限的土地已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所以势必要对其进行征收。而土地征收势必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其中主要有三方:地方政府、企业、农民。

1 土地征收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分析

(一)地方政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相对于农民甚至企业来说处在核心位置,因其拥有国家权力、代表公共利益,决定了在征地关系中起主导作用。于地方政府而言,在土地征收中其可以获得以下利益:第一,在出让征地项目时获益。即政府在征收土地时,以一定的价格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予以补偿然后再以招标投标的方式将这些项目发包给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面对两者差价的利益时可能会运用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压低征收补偿款另一方面太高出让价格,而企业基于市场调查和分析认为收益大于成本时也愿意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官员对政绩的追求。不管他们的动机是出于为当地谋求更大的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其个人的政治前途着想,都迫切需要有一个以彰显其显著工作成果的机会。而企业对大型项目的兴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房地产项目正好符合公共利益,符合他们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政府利用公共利益换取追求个人政绩的行为表明:政府决策者也是经济人,具有以权博利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第三,为官员“寻租”提供了可能。当数个企业竞争时,企业为了自身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便会贿赂执政者,执政者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作出满足自己利益的决策,政府行为自然也就受到影响, 腐败由此滋生。

(二)企业

企业作为一个以利益集团,在征地过程中首要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投入收获最大的利润,而投入的多少取决于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多少。企业往往会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尽可能降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我国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的诸多不完善,比如不能实现过程的完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的除外)、没有健全统一的监管机制等,导致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通过各种手段其中不乏财物贿赂、性贿赂等企图降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这只是与政府达成了初步的协议,但是作为土地的真正使用者农民,他们总是试图获得尽可能多的补偿,于是便采取一定的抵制措施,而这无形当中会使企业增加额外费用比如延误工期所带来的损失。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人,会支付政府一定的报酬已得到其有力的帮助,即“雇佣”政府出面以强力措施限期彻底完成拆迁,这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其投入成本。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加大宣传、提高生产效率等手段使产出效益最大化,在保持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加大投入成本即适当增加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三)农民

由于征地是政府强制行为,征地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就剥夺了农民讨价还价的权利,政府采取价格管制压低农地价格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将通过其他途径增加收入和抵制征用行为。他们通过人为增加附属物的量增加补偿,通过拖延附属物的拆迁给施工造成麻烦,迫使政府和用地者增加补偿费;或通过集体上访来维护自己权益。农民这些行为将给征地实施带来额外成本,包括短期和长期成本。政府的信访成本、企业的延迟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等构成征地的短期成本。从长远来看,失地农民将给社会带来就业和治安方面的巨大压力,也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这些将造成长期成本。可见征地补偿越低,征地实施的社会成本就越高。当然,过高的征地补偿对征地的实施并非有利,征地补偿标准太高会限制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必要征用,不利于公共利益事业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也降低了农民对农地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意识。

2 土地征收中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一)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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