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中国,惩罚性的赔偿制度自确立至今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论的核心问题是避免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赔偿制度的功能,避免惩罚制度的滥用。要想发挥惩罚制度的作用,就必须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调控功能,通过国家干预,发挥相关部门作用。现阶段,中国国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存在诸多限制,但是在社会运行中仍然发挥着明显的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惩罚性措施的相关概念。其次,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应用现状。最后从经济法学角度出发,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应用方式。希望通过本文,给从事相关法律行业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从而促进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经济法学;惩罚性赔偿;概念;适用分析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概念分析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同于其他功能单一的法律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其功能与意义区别较大。首先,从共同体的角度来看,惩罚制度的意义是通过其本身的“制度威慑”,阻遏违法事件发生。其次,从受害者角度出发,惩罚性赔偿具有报应功能与补偿性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阻遏实现途径,是通过判定事件的危害程度大小来处以相应的罚金数额。对上述内容进行简单总结,就是说目前惩罚制度的功能包括报应、阻遏以及加重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遏制与惩罚违法事件,从而提高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报应与阻遏之间具有共性和差异性,二者都是对违法事件进行处罚,但是两者之间不同的是,“阻遏”指的是阻止未来即将发生的事,但是报应指的是惩处已经发生的违法事件。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行
惩罚性规则分为两部分,即事前与事后惩罚,事前的惩罚指的是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管理,避免潜在的事故和违法事件的发生。事后的惩罚措施主要指的是惩罚那些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解决某一案例中的矛盾与纠纷,而是更好地进行社会调控,及时解决当前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研究传统的法律体系可以发现,社会学并未渗透到法律法规中,目前普遍将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该行为是不恰当的。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惩罚性赔偿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被告者有能力承担的起惩罚性赔偿金,所以,惩罚性的赔偿一般适用于白领阶层,可以用来处理商业欺诈、信托的违法等案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较差的被告者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会造成民事主体的不同和社会的不平等。
2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应用现状
2.1 存在争论
在中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从未间断,争论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各方面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由于中国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较少,国内该制度的实践案例也较少,所以中国目前没有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达成共识。第二个方面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的问题。绝大多数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是肯定的,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解决中国一些现实的问题。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持怀疑或是否定的态度,该部分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自身特质与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不相容,甚至破坏了中国法律体制。相关学者还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缺少陪审团制度,以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所以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第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议。一些学者主张该制度全面使用,即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全部刑事与民事侵权案件中,但是一些学者持否定意见,认为应该限制该制度的使用。
2.2 使用谨慎
中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远没有欧美各国那样开放,对该项制度采取的是批判性接受的态度,一方面接受该制度,但是又对其使用进行限制。目前中国虽然已经具备该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对其性质、功能等实践问题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所以我国对该制度的使用十分谨慎。
3 经济法学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与应用
3.1 惩罚性赔偿 制度分析
首先,将惩罚性赔偿与刑罚进行比较,二者的共同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刑法相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而言更为严厉,具有强制性,,立法水平较高。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则有着很强的适应性。
其次,将赔偿制度与民事责任进行比较,民法的核心是保护相应民事主体的权力。相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而言,民法的涉及的领域更加开阔。

